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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带量采购,头一份细则文件来了!

2019年01月11日 09:08:19来源:中国制药网点击量:4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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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日前,大连市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业内表示,大连市是“4+7”城市中头一个推进采购细则的城市。具体来看,意见稿的亮点如下。
 
  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意见稿中提到,公立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责任人,要保证从药品入库30天内及时回款,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
 
  中选药品不占“药占比”
 
  意见稿要求,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药品经营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
 
  “药占比”问题热议已久,业内表示,以控制“药占比”的办法对付“开大处方”等“过度治疗”,看起来是个很不错的主意。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2018年初,国家卫计委明确医疗控费不能搞“一刀切”,“药占比”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中。许多省市将39种国家谈判药品单独核算或不列入“药占比”考核。结合大连此次严禁“药占比”影响中选药品供应使用的要求,业内猜测“药占比”离退出江湖也不远了。
 
  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
 
  意见稿要求,加大抽检频次、明确质量问题信息报告制度、将有关品种列入年度重点抽检计划、设计专门针对集采中选品种的质检方案、建立试点药品质量处置工作机制及应急预案,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保障中选药品的质量稳定。
 
  同时,加强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情况,将供应不足、不及时的情况及时上报。
 
  医院不及时结算将被约谈、通报
 
  连意见稿明确,医保基金要按定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同时积极探索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的运行新模式。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要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及负责人,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
 
  同时表示,以试点中选价格作为试点品种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统一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中标药品处方量下降明显将约谈医生
 
  意见稿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对未按要求完成采购、使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对中选药品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开展医保专项约谈。
 
  根据意见稿信息,大连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也就是说,再过两个多月,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将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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