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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方案被印发

2023年06月13日 10:34:54来源:制药网点击量:3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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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药网 政策法规】 为贯彻《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有序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GAP)实施,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从源头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决定开展中药材GAP监督实施示范建设工作。6月12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方案的通知 药监综药管函〔2023〕313号》(以下简称“方案”)。
 
  据悉,本次国家药监局开展中药材GAP监督实施示范建设工作,由安徽、广东、四川、甘肃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任务承担单位推进示范建设,其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开展。
 
  据悉,方案提出4项重点任务,包括遴选重点企业和品种、指导开展自评和报送、开展延伸检查和公开结果、规范GAP标识管理。其中方案指出,结合本辖区中药发展和中药材生产实际,遴选重点中药生产企业使用5—10种符合GAP的中药材生产重点品种。GAP标识标示位置可以在最小包装通用名称下方,中成药也可以在【成份】项的内容后。标示的字体和颜色应当清晰,在通用名称下方标示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在中成药【成份】项的内容后标示的,字体及大小同应当与【成份】项内容相同。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符合GAP中药材生产的批次不得标示。
 
  根据方案,本次开展中药材GAP监督实施示范建设工作进度包括四个阶段(一)工作准备(2023年6—8月),方案指出,相关实施细则于2023年7月31日前报送国家药监局,主动开展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于8月31日前报送。(二)组织实施(2023年7月—2024年9月),示范期间,每个示范省份实现中药生产企业使用5—10种符合GAP的中药材。(三)总结报告(2024年6月—10月)。(四)评估验收(2024年9月—12月)。
 
  关于本次工作的保障措施方案从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推动产地引导、加大宣贯力度提出具体措施。其中在产地引导方面,方案指出,对使用符合GAP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给予政策倾斜等,做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规划,建立中药材GAP生产基地台账、信用档案和信息化追溯平台,推动以中药材产地为主体的信息化建设并实现信息共享,协助打造中药材产地品牌。方案还提出建立和培训符合中药材GAP检查需要的检查员队伍,鼓励开通或建立信息平台,统一公开公示检查结果,更好地服务企业,切实推进示范建设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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