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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药物免疫毒性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24年01月19日 11:51:25来源: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点击量:3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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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药网 政策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药物免疫毒性的非临床研究与评价,提高企业研发效率,近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药物免疫毒性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适用于药物的免疫毒性非临床评价,不包括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佐剂疫苗、血液制品。
 
  根据指导原则,药物免疫毒性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一般应当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 GLP。对于某些采用特殊的病原体、特殊的试验设施(如宿 主抵抗力试验等)、特殊指标检测等难以满足 GLP 要求的特殊情况,应尽可能地最大限度遵循 GLP,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可溯源。
 
  该指导原则包括证据权重分析评价策略、免疫毒性非临床评价关注点、免疫毒性研究方法的选择、免疫毒性非临床研究的时间安排4项基本内容。
 
  其中,指导原则指出,在药物研究和开发的过程中,需要对其免疫毒性风险进行评估,通常包括:对药物的结构、作用机制、同类药物数 据等一般信息进行全面调研;在人和/或动物细胞、组织器官 中进行体外或离体试验获得靶向和非靶向免疫效应信息;在相关动物种属中进行体内毒性研究等。一般采用基于 WoE 的 风险评估策略,分层开展免疫毒性研究。
 
  针对免疫抑制,指导原则提出当药物潜在的免疫抑制来源于药理作用的放大,且药理学试验和/或一般毒理学试验中观察到的效应/反应可以直接预测其在人体的反应时,则不需要附加的免疫毒性研究。当药物的潜在免疫抑制作用特征不明确或已有一般毒理学试验中不能明确免疫系统受影响的特定部分/功能时,应考虑开展附加的免疫毒性研究,评估药物对整体免疫应答功能和/或关键免疫细胞的影响。
 
  若需开展试验以评价免疫系统发育毒性风险,指导原则提出,应采用相关动物种属,并基于不同动物种属免疫系统发育时间的差异,采用合适的给药方案以覆盖预期的发育时期以及入组儿科患者的预期年龄。应科学合理地设置免疫相关终点,可考虑以下指标:整体免疫功能(如 TDAR 试验);免疫表型分析;NK 细胞活性、巨噬细胞/中性粒细胞功能、T 淋巴细胞功能等。
 
  对于免疫毒性非临床研究的时间安排,指导原则指出一般应在药物应用于大规模人群(通常为Ⅲ期临床试验)之前,根据评价需求完成充分的附加免疫毒性研究。当附加免疫毒性研究结果为阳性时,若经评估需开展进一步免疫毒性研究,可根据药物作用性质和临床试验类型确定相关研究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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